荆楚网(湖北日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八部委指导意见”),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自主品牌商品出口,转变外贸出口增长方式,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积极贯彻实施出口名牌战略。
大力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培育一批出口名牌,是增强我省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全省上下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传统的价格竞争转向以名牌为中心的非价格竞争,加快外贸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指导思想:建立和完善培育出口名牌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广大出口企业增强技术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扩大自主品牌出口,培育出口名牌,全面提高出口竞争力。
奋斗目标:依靠各级政府政策扶持、中介组织密切配合、出口企业自身实践,争取到2010年,确保全省有40%的出口企业拥有自主品牌。自主品牌出口占全省出口总额的比重超过20%。同时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自主出口名牌,争取有20家企业入选商务部评选的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有80家企业入选湖北省出口名牌。其中,机电企业30家,纺织服装企业20家,医药、五矿化工企业10家,农产品企业10家,轻工类企业5家,高新技术企业5家。
二、加强引导,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出口名牌培育机制。
1、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省商务厅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根据我省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口名牌培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分步实施。
2、点面结合,突出重点。选择一批有发展潜力的自主品牌,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扶持措施,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通过示范效应带动全省自主品牌建设工作。
3、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同时发挥政策引导、扶持、推动作用,促进我省出口名牌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
4、动态管理,扶优扶强。对列入重点培育对象的出口名牌,根据培育效果,定期调整,优胜劣汰,始终保持培育对象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三、发挥政策扶持作用,增强出口名牌竞争力。
1、财政扶持政策。自2006年开始,省级外经贸发展方面的扶持资金重点向创建出口名牌活动倾斜,进行专项扶持: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名牌企业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对入选商务部或湖北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有关机构聘请国内外知名咨询公司策划出口品牌发展战略或课题等方面进行引导和支持。
2、贸易扶持政策。对湖北出口名牌企业所需的进出口配额,在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予以申报、安排解决;在境外市场开拓活动中,设立湖北出口名牌展区,进行重点推介;各级政府在各类政府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出口名牌企业产品。
3、产业扶持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湖北出口名牌企业使用省各类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湖北出口名牌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方面的技术进步项目;优先安排出口名牌企业使用国家鼓励高新技术和信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走出去”鼓励政策。优先推荐出口名牌企业申请国家境外加工贸易的贷款贴息;优先安排名牌出口企业使用优惠贷款和各项扶持政策,到受援国加工、生产、组织出口名牌;在制定对外承包工程鼓励政策时,向出口名牌适当倾斜。
5、贸易便利化措施。创造便利高效的检验检疫环境。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湖北出口名牌企业进一步简化检验检疫程序,协助企业打破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出口名牌企业优先推荐出口免检。
创造便捷的通关环境。海关为湖北出口名牌企业设立快速通关通道,简化通关手续。实行联网监管并加强指导,为出口名牌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提供高效服务。提供优先便捷退税服务。省国税部门为出口名牌企业优先办理退(免)税审核审批手续。
6、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工商、海关、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将与出口名牌有关的知识产权列入重点保护范围,严厉打击对出口名牌的侵权行为,为出口名牌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四、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全面推动出口名牌建设工作。
1、成立出口名牌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八部委指导意见”精神,由省商务厅、发改委、经委、财政厅、科技厅、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武汉海关和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成立出口名牌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指导全省出口名牌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
2、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利用各自的职能资源。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实施出口名牌发展战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手扶持出口名牌发展。建立企业走访制度,利用各种机会了解企业在出口名牌建设中遇到的困难,提出对策和建议。每年统一制作湖北出口名牌宣传册和光盘,在国内外知名媒体上宣传和推介。
3、评选湖北出口名牌。由省商务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征求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制定湖北出口名牌评选办法并组织实施。两年一次,评选出的湖北出口名牌可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4、各市、州、直管市政府要加强对出口名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参照省级工作机制,建立促进本地区出口名牌建设的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出口名牌发展规划,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全面实施出口名牌战略。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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