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新闻网7月31日讯 近年来,在涡阳县城周边地区形成一种恶习,少数农民由于原属本村或本居委会的集体土地被合法征用,并已得到应有的补偿,仍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向在自己所谓的地头上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索要所谓的“管理费”,否则就不让施工。 这种行为还被当地群众美其名曰为“惯例”,严重破坏了涡阳的经济发展环境。近日,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处被告人丁乙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丁甲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丙期徒刑三年,并追缴非法所得2万元。依“惯例”强行索要“地皮费”的行为被彻底叫停。
2005年7月,李某某、马某某在涡阳县自来水厂内施工建房,涡阳县城关镇某居委会部分村民王某、耿某、孙某等人又依“惯例”到工地“找活干”索要“管理费”,并让李某某停工。不久被告人丁乙、丁甲、王丙伙同本村其他人员在丁乙家议定收取工程建设者李某某、马某某“管理费”3万元。随后,丁乙、丁甲等人就与李某某联系要钱。李某某、马某某惧怕被告人及村民到工地闹事,为保障施工的正常进行,2005年8月1日,与丁乙、丁甲等人达成“协议书”,并将2万元现金交给了丁乙。
涡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乙、丁甲、王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到工地找活干和索要管理费为理由,以不给钱就让停工为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