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晓明
晨报讯庄先生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被交警拦下并处罚。事后,庄先生却认为该处罚适用法律不当,从而将交警支队告上法庭。嘉定法院近日对该起不服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行政处罚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 据悉,这也是本市首起市民因超速被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今年3月14日15时许,庄先生驾驶小轿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行驶,由于路况良好,庄先生轻踩油门,时速不觉已到了127公里,庄先生也没有注意到该路段设置的限速标志:最高时速为110公里。
超速行为很快被监控设备测出,交警把庄先生拦了下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第九十条规定,当场对庄先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对庄先生处罚款200元,记分3分。庄先生在处罚决定上签了字,此后又委托他人去缴纳了罚款。
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庄先生回到家后仔细研究了这份处罚决定,认为“交法”第九十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超速行为的处罚。而根据“交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自己在限速每小时110公里的道路上行驶速度为时速127公里,并没有超过限速的50%,故不应受处罚。现交警支队依据该法第九十条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交警支队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庄先生的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庄先生的行为显然违反了道路通行规定。交警支队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记者查看“交法”发现,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确实没有明确提出对超速的处罚。
对此,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朱光嘉律师表示,从通常理解意义上来说,“道路通行规定”本身就应该包含行驶速度、车辆载重等相关限制,而第九十九条所作出的超速处罚对象是一种特别严重的超速行为,具有特指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