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郑州7月31日电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因空调公交车不开空调,退还多收取市民兰增奇的公交费1元,并赔偿其交通费3元。
据《大河报》报道,2005年11月19日,郑州市民兰增奇乘坐
K906路空调公交车,按规定交了2元车费并索要了车票。 在乘车过程中,兰增奇感觉车上很冷、空气浑浊,就要求车长打开空调。车长以“水管没接上,天气不冷,不到开空调的时候”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兰增奇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空调车比普通车多收的1元车费。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乘坐空调公交车,按规定交纳了2元车费,双方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未履行开空调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公交总公司多收的1元公交车费,并赔偿原告交通费损失3元。公交总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