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女生出早操遇车祸被撞成植物人
谁为她的后半生负责
实习生 李丹 本报记者 万兴亚
22岁,本来是个充满梦想的年龄,可是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将一个女孩的梦想碾得粉碎。这个不幸的女孩名叫李俊燕,本是河北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三学生,在出早操的路上被一辆货车撞倒。 因为肇事司机没钱赔偿,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不履责,学校也推托责任,李俊燕早就应该开始的康复治疗至今没法开展。平时被同学们称为“快乐的小燕子”的李俊燕,现在却只能天天坐在轮椅上冲人傻笑。
惨剧发生在早操路上
2003年11月14日是个黑色的日子。这天早晨6时许,李俊燕和她的同学像往常一样4人一队在学校门口,由西向东到大街上出操。正在这时,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小货车突然向学生队列猛冲过来,悲剧就在瞬间发生。李俊燕被撞成重伤,成为最不幸的一个,其他3名同学都是轻伤。
事故发生后,李俊燕等人被送往市三院救治。其他同学伤势较轻,医治时间不长就陆续出院,唯有李俊燕伤势严重,先后两次住院手术,终于从死神手里夺了一条命。但从此以后,小燕子再也不能飞起来了,她只能坐在轮椅上,四肢基本上没有知觉,而且智力极度残缺。经过开颅血肿清除术后,因出现外伤性脑积水,她的颅内压增高,右上侧凹陷,留下了手掌大的坑,致使面部变形,给李俊燕生理和心理上留下了永难磨灭的伤痕。
2004年6月8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床法医学伤残评定认为李俊燕因车祸致急性颅脑损伤,智力极度缺损,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严重影响其生活、工作、学习,评定为一级伤残。
李俊燕的家是标准的农民家庭,父母依靠种地度日,生活十分贫苦,一年几百元的收入根本无力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为了李俊燕的救治,家里已经负债十几万元。命是救回来了,可是已成植物人的李俊燕今后怎么办?
原本能成为白衣天使,如今却只能依靠轮椅度日,究竟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谁该为小燕子的后半生负责?
“一穷二白”的肇事司机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公司
经有关部门查明,驾驶人员叫苗建青,受雇于邢台市振华批发商行,系无证驾驶,肇事车辆小型货车为河北中兴食品公司所有。2003年6月,中兴公司与振华商行签订了《铺货车使用协议》,将该公司所有的一辆小型货车提供给振华商行用于推销中兴公司产品使用。有关部门认定,苗建青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04年2月25日,因交通肇事罪,苗建青被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在医院治疗期间,李俊燕的父亲李清林及另外受伤孩子的家长联名将苗建青及其父母、振华商行和中兴公司起诉到邢台市桥西区法院,要求作出赔偿。2004年8月9日,邢台市桥西区法院判决被告苗建青赔偿原告李俊燕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余元,赔偿其他3名受伤学生损失共计3万多元,中兴公司与振华商行承担垫付责任。由于苗建青父亲系残疾人,无赔偿能力,法院判决苗建青父母不承担责任。
初审判决下达后,李俊燕家人认为民事赔偿数额太少,提出上诉。2004年12月6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肇事司机苗建青由于在服刑,显然没有赔偿能力,其父母又被判不承担责任。获赔的希望寄托在了振华商行和中兴公司身上。
然而,振华商行已名存实亡,法人代表下落不明,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中兴公司机器设备、厂房已被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9日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这意味着法院判决的赔偿成为一纸空文。而此时的李俊燕家人为了给孩子救治、打官司,已倾尽所有,债台高筑。
判决能够中止,可是小燕子的生命不能中止。
中兴公司是当地的一家大型方便面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说法难以让人信服。于是有当事人乔装进入该公司发现其仍在继续生产,并且假装买主与中兴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方便面合同,这一合同就足以说明中兴公司是有赔偿能力的。然而当地执行局对此置若罔闻,他们不执行的原因是李俊燕家人没有预付执行费用。但是此前李俊燕家人由于经济困难申请豁免执行费用已经得到了法院的批准。执行局的说法是“执行局的车是个人的车,不能花自己的钱跑执行”。
由于迟迟得不到赔偿,李俊燕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也许她只能在轮椅上呆一辈子了。
学校能免责吗
2005年11月14日,李俊燕家人又将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起诉到法院,认为校方不按规定组织学生在马路上出早操,应该对这起事故负责。2005年11月15日,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答辩状中称其对这起事故无任何过错,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李俊燕人身伤害的发生属于“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上的责任。
学校推卸责任的另外一个理由是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只认定了肇事司机的责任,没有认定学校的责任,学校据此咬定自己没有责任。但是交警部门认定事故时只是根据《交通法》,没有参考教育部2002年6月25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根据该规章之规定,学校显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不仅如此,李俊燕就读的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曾为学生买过保险,但事故发生后,学校为了推卸责任,拒绝向保险公司出具相关文件手续,使保险公司无法对李俊燕的伤害进行赔偿。但是保险公司仍为李俊燕垫付了1万元。
2006年4月19日,桥西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为,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列队早操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给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机会和条件,根据《交通法》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赔偿李俊燕一级伤残20年护理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7.1万元。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不服这一判决提出上诉,2006年7月11号法院开庭,但尚未作出判决。
谁为悲剧负责
巧合的是,这起事故发生两年之后的同一天,即2005年11月14日,山西省沁源县发生了骇人听闻的21名师生死亡、18名学生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同样是因为在马路上出早操。为此教育部下达了《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规定“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这起事故当中,学生家人得到了赔偿,学校相关领导得到了处分甚至刑罚。
相似的案件,却是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
已成植物人的李俊燕已经成了一只没有了翅膀的“小燕子”,失去了翱翔的蓝天。虽然再多的赔偿也挽不回她的健康和前途,但是就连法院认可的责任,有关各方也都在极力推脱。当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至少还应该有正义和良知来进行补偿。可是小燕子现在面临着什么都得不到的困境。究竟谁来保护她的后半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