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今起执行
来源:大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相关部门获悉,为调整工资分配关系,直接拉动职工工资增长,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8月1日开始,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所涉及的地区都提高了30%或30%以上。
据了解,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是依据《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测算的。根据相关规定,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和环境下的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工福利待遇等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此外,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两种,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仍执行4.5元、5元、5.5元三个标准。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是“刚性”要求,不能以任何形式打折扣。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10日内,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从即日起,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对用人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前市总工会也下发了《关于推动落实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意见》,要求全市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发挥监督作用,推动这项规定落实到位。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将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除责令其支付差额外,还要按所欠工资的1 5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希望广大劳动者关注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咨询电话:12333。投诉举报电话:84369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