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备受关注的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原局长文建茂“先贪后捐”受贿案有了最新进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7月27日撤销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建茂受贿案所作的二审判决,指定永州市中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
当天下午,文建茂被重新执行逮捕,羁押在新田县看守所。
一审法院:赃款去向不影响定罪
永州市新田县是一个只有30万人口的国家级贫困县。据有关部门调查,文建茂调任教育局局长时,新田县教育局还有680万元节余款,而在文建茂在任的6年内,教育局亏空竟达1100万元。
2004年11月16日,文建茂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5年2月8日,文建茂被取保候审。
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文建茂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数额未持异议,但其辩称,其任职期间,收取他人财物109300元,有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帮困、社会赞助,这部分钱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
新田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建茂擅自用自己私人掌握的钱财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行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属个人行为,且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8月17日,新田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
二审法院:捐赠款抵扣受贿款判缓刑
一审宣判后,文建茂不服,向永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永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文建茂已构成受贿罪。但原公诉机关指控文建茂的109300元受贿款中有34000元用于公务、捐赠和上交局财会室,且确有证据证明,可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
2005年12月1日,永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当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第二天,新田县法院将其缴纳的8万元取保保证金退还给了文建茂,文建茂打电话给新田县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要求教育局为其重新安排工作。
湖南高院:指令再审 再逮文建茂
永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一出,舆论哗然。大部分法律专家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
此案引起了湖南省以及永州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对此案进行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对媒体报道作出批示,并决定对此案进行调卷审查,湖南省高院经研究后决定撤销永州市中院对文建茂受贿案所作的(2005)永中刑二终字第78号判决书,指定永州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7月27日,永州市中院派员前往新田县,向文建茂宣读了湖南省高院的决定,同时,文建茂被重新执行逮捕。
(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