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同为来南京做生意的两外地人,为争地盘竟相互斗殴,造成多人受伤。昨日,雨花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各自赔偿对方一半损失。 为小事动刀动棍
周某来自安徽马鞍山市,戴某来自浙江天台县,两人均暂住在南京雨花台区板桥镇古雄村。 周某做收购废品生意,戴某做修理汽车轮胎生意,双方曾有矛盾。2005年11月7日晚9时许,天正在下大雾,周某为防止停在路边的自家大货车被车撞,便将停车警示牌和一些酒瓶放在货车后面。戴某回来见周某将警示牌和酒瓶放在他家门口,便将警示牌和酒瓶扔掉。周某上门找戴某论理,因话不投机,双方开始先是争吵,后来发展到两家人用刀、棍、酒瓶互相砍砸。民警赶来才制止打斗。 双方各有人受伤
经事后查实,戴某夫妇及其两个儿子、周某及其儿子都不同程度受伤。戴某小儿子住院治疗12天,诊断为脑震荡,花去医疗费4653元;周某住院治疗22天,,花去医疗费5262元;周某儿子头部被打伤,经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1845元。双方发生纠纷时,没有第三方人在场。为索要赔偿费用,周某和其儿子将戴某一家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9755元。戴某小儿子随即提起反诉,要求周某和其儿子赔偿损失19724元。 法院:互相赔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为琐事发生打架斗殴,相互造成损害,因双方在公安机关对打架斗殴过程情况的陈述均系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可以认定双方在打架斗殴过程中都有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双方的实际损失数额,根据规定周某和其儿子应为14089.20元,戴某小儿子应为8056.31元。法院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戴某一方赔偿对方损失7044.60元,周某一方赔偿对方损失4028.1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