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9时,穿着夏季短装的梁某、崔某和李某,径直走进秦淮区法院第一法庭,在旁听席上坐下。几分钟后,3人被法官传至被告席,与戴着手铐的朱某一道,接受秦淮区法院集中宣判。
一拳击碎别人鼻骨
梁某:“喝醉了,不知干了什么”
“我喝醉了,当时,都不知道自己干了什么。 ”今年30岁的江苏省泗阳县人梁某,昨日在法庭上说。
据检方指控,2005年12月20日晚8时许,梁某等人在秦淮区东瓜匙与大排档老板杭某因琐事发生纠纷,梁某等人与杭某发生扭打。其间,梁某拳击杭某脸部,造成杭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杭某的损伤为轻伤。
经法院调查,2005年12月23日,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梁某等人已赔偿杭某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3000元。法院认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梁某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杭某的经济损失,从轻处罚。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溜到医院偷盗病人
崔某:“看到钱包,手就痒”
“我从安徽老家到南京,是为了打工,但都嫌我年纪大不要我,没地方睡,我就去了医院,看到病人枕头下的钱包,手就痒了。”崔某在法庭上这样说着。
今年53岁的崔某因犯盗窃罪,昨日,在秦淮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检方起诉书中指控,今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崔某在南京市某医院儿童观察病房内,趁在此看护孩子的何某某离开病房之机,将何某某放在病床枕头下的钱包窃走,包内有现金2700元及银行卡等物。后在逃离过程中被群众抓获。
同伙落网独自逃亡
李某:“逃亡在外,心惊肉跳”
“逃亡在外,整天心惊肉跳的,不如投案自首,把此事了了。”今年32岁,家住江苏省淮安市盐河镇某村的李某,昨日在秦淮区人民法院因犯盗窃罪开庭审理时向法官说着。
据法院调查,2006年4月22日,逃亡在外2年的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待他2004年7月曾7次与他人一起在饭店、招待所、美发店等场所盗窃共计7316余元的钱物。案发后,李某逃跑在外。当得知同伙陆续被抓判刑,只有自己一人逃亡在外时,李某整日担惊受怕。“我不想再过逃亡的日子了,犯了法还是要受刑的。”李某在法庭上说。
昨日,秦淮区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款10000元。
偷13部手机为儿庆周岁
朱某:“我接到家里电话,问我要钱”
“我接到家里电话,问我要钱,说儿子要过周岁,为了儿子,我到手机店一口气偷了13部手机,后来,看到有两部不好用,就扔了。”今年29岁的朱某法庭上辩解说。家住江苏省淮安市施河乡的朱某,1999年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2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据检方指控,2006年4月24日下午5时许,朱某翻窗进入秦淮区夹岗某“中国移动通信”经营手机的店内,窃得各种型号的手机共13部。当晚10时许,朱某携带所窃的11部手机(价值5500元)在夫子庙销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昨日,朱某被秦淮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