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8月1日起强制征收房产出售个人所得税。但昨日,记者来到哈尔滨道里区房产交易所地税征收点,据这里的工作人员讲,地税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一些细则,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所说的8月1日起强征“房产个税”在哈尔滨将延后,具体的启征时间,他们也在等通知,但时间不会很长。
此政策的出台,不但引起了业内关注,也在市民中引起很大反响。哈尔滨市一家房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几天的咨询量猛增,交易数量也在7月31日有所增加。据记者了解,虽然哈尔滨市二手房交易量增加,但并未出现类似北京一样的“井喷”情况。更多人认为,该政策对抑制炒房、平稳楼市会起到积极作用。
据了解,该税的征收对象为购买5年以内转让的房屋,但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房屋除外。此次“房产个税”将按“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20%征收。在凭证不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征收个税。通知同时规定,对于“合理费用”免征税费,包括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对房屋原值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了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等。对于装修费用,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一位房地产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除去房屋交易时要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再除去10%的装修费用,一套5年内的房子,只要在原值的基础上涨价大约17%以上,都需要缴纳20%的个税。
“房产个税”账帮你算明白
本次个税政策明确表示,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为了让业主更加清楚自己所需交纳的税费情况,至诚公司按国税总局的通知对商品房举例说明。
商品房个税征收计算:
商品房房屋原值具体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商品房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教育附加费、城建费等税金。
商品房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案例中合理费用假设为原值的10%)
至诚公司经理郭龙表示,以上计算仅是简单的计算,公证费、手续费等并没有计算在内。此外,对于公房、经济实用住房等的计算同商品房要有所区别,因为所扣除的合理费用的百分点不一样。
三种情况拥有个税“豁免权”
①《个税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家庭唯一住房且居住满五年后出售的房产,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这条规定让绝大部分五年期后的二手商品房免征房产个税。
②同样,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视其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这样一来,又缩小了房产个税的征收范围或征收金额,使得出售住房前后1年内再购买房产的纳税人享受房产个税的减免优惠。
③特别是在去年8月出台的《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对已购公房购房时间的认定为:凭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证明的第一笔购房款缴纳时间作为购房时间。根据原《个税通知》规定,对于家庭唯一住房且居住满五年后出售的房产便可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而绝大多数公房的购房时间都会在五年以上,这样就使得二手房成交主体之一的已购公房取得了豁免权,刨除在征缴个税范围之外。(东北网-哈尔滨日报)[编辑: 龙秋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