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被企业擅自用于商业宣传
三军仪仗队终审获赔80万
法制网北京7月31日讯 见习记者袁定波记者高红十阅兵、敬礼、操练———这些人们所熟知的“三军仪仗队”形象,却被一家工艺品企业擅自用于商业宣传。 “三军仪仗队”遂以侵权为由将对方告上法院。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的理由和数额均予以改判,最终认定“三军仪仗队”的肖像利益和名称权受到了侵犯,判令深圳市信禾工艺品公司(以下简称信禾公司)赔偿80万元,这比一审判决的10万元赔偿多了70万元。
“三军仪仗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成立于1952年,主要担负迎送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的仪仗司礼任务。
2004年5月,“三军仪仗队”将信禾公司告上法庭,指控该公司侵犯仪仗队的名誉权、肖像权和名称权,索赔248万元。
三军仪仗队诉称,信禾公司使用三军仪仗队军官行礼图作广告,在其宣传中多次使用“三军仪仗队”字样,侵犯了三军仪仗队的肖像权和名称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肖像权属于人身权范围,依其权利性质其属于自然人固有的权利,具有专属性,肖像权人仅为自然人,而非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三军仪仗队主张的肖像权,无法律依据。2005年11月,海淀法院判决信禾公司侵犯了该部队的名誉权,应向三军仪仗队赔偿10万元。
二审法院则认为,不应仅以民法通则有关自然人享有肖像权的规定而否定三军仪仗队对该肖像享有的权益。本案照片内容虽为三军仪仗队军官的肖像,但该照片体现的是三军仪仗队的形象,该形象具有较高的商业使用价值,该价值系由三军仪仗队就其自身形象所做努力及付出而形成的。因此,虽然三军仪仗队不能依据法律享有该照片的肖像权,但三军仪仗队对于使用该照片所带来的利益(整体肖像利益)享有权益,该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三军仪仗队虽非商业赢利单位,但他人擅自使用三军仪仗队的照片,必会给三军仪仗队的利益带来损害,其行为构成侵权。
另外,二审法院认为,信禾公司使用三军仪仗队名称的根本目的在于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推销,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信禾公司未经允许擅自盗用三军仪仗队名称,其行为构成对三军仪仗队名称权的侵犯。(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