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反性骚扰立法首开先河并于昨日获得通过
性骚扰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单位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性骚扰
喜欢向女士滥发黄色短信、滥讲黄色段子的人可得注意了,这有可能构成“性骚扰”。 昨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上,新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获得通过。其中明确规定,“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发“黄段子”可致性骚扰
案例点击:2005年8月,26岁的重庆女教师小文以“侵犯人格尊严权”为由将校长古月(化名)告到了法院。随同诉状一起交给法院的,是古月发给她的“暧昧”短信。
调查数据: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研究所关于北京市民遭受性骚扰情况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
法规亮点“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针对备受关注的向女性发“黄色短信”构不构成性骚扰的争议,新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在全国率先明确列举了性骚扰的表现形式。
单位有义务防职场性骚扰
案例点击:2003年6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京城首例涉及性骚扰案进行不公开审理。25岁的姑娘雷蔓于2001年7月进入方正奥德商业影像事业部。据她讲,在短短3个月内,部门经理焦某至少6次对她性骚扰。2003年11月6日,海淀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雷小姐告其原上司焦某侵犯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被告焦某反诉雷小姐名誉侵权的诉讼请求。
调查数据:中国社科院等研究机构的调查也显示,私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新兴经济类型企业是性骚扰的高发区,其中管理规范化程度较低的企业更容易发生性骚扰。比如,新兴经济类型的单位中女性有40%曾遭受性骚扰,而在传统经济部门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中不到18%。
法规亮点: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立法明确防止职场性骚扰,湖南在国内首开先河。”昨日,省人大内司委办公室副主任、办法草案起草组副组长段成钢对记者说。
性骚扰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点击:26岁的张燕妮,在朋友介绍下认识了郑州某科技公司销售部经理李建飞。因李建飞给张燕妮发了一条内容极其淫秽下流的黄色信息,还称呼她为甜心,导致张燕妮丈夫提出离婚,2006年7月,张燕妮以性骚扰为由一纸诉状将李建飞告上了法庭,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认为李建飞构成了性骚扰,依法判决李建飞赔偿张燕妮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向她进行书面道歉。
法规亮点: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提醒:性骚扰举证难已经成为了横亘在性骚扰受害女性面前的一道障碍。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龙因此提醒广大女性,一般来说可以保存下列材料作为确认性骚扰行为的证据:书证。包括性骚扰侵害人发来的信件、电子邮件等;物证。包括暗示性的礼物、黄色光盘等;视听资料。包括监控录像、两人的录音等,女性如果能够合理预见到可能会遭遇侵害行为的,可以提前准备好录音、录像设备;证人证言。当事人应注意收集这些证据,并妥善保管。
记者调查
你遭遇过性骚扰吗
“你遭遇过性骚扰吗?”昨日,记者在长沙街头拦截了几位女白领,一位张姓小姐当场向记者诉起了苦:张小姐自诉是某事业单位的文员,与她同办公室的一位男同事不但随时随地在她面前说极其恶心的黄段子,而且经常公然对她强行搂抱,当其他人不在的时候,更多次试图强吻她,以致张小姐心里阴影重重,看见这位男同事第一反应就是想逃走。
但记者从省、市妇联了解到,虽然近年来妇女的维权意识大大提升,妇联系统受理的信访投诉包括家庭暴力、文化教育、劳动权益、财产权益等,维权领域和范围都比以往扩大。但截止目前为止,省市妇联接到的性骚扰投诉率几乎为零。但是,“零投诉并不意味着没有性骚扰,从我们听到的和感受到的来看,性骚扰肯定是存在的。”省妇联权益部一位工作人员直言。
女人为什么保持沉默?
“主要是还没有维权意识,不知道有这个维权渠道。”省妇联工作人员分析说。在信访投诉档案中,没有专门的“性骚扰”这一名词。不少女性都不知道遭受性骚扰可以维权,更不清楚维权的渠道。
“如果揭发或者起诉的话,面子上肯定受损,我这么年轻就摊上这种事情……而且时间、精力也很有限,能不能胜诉还是个悬念呢。”张小姐的隐忍心理也是多数遭受性骚扰女性的共同心理。
“性骚扰多数情况下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缺乏实物证据,取证困难。且多数受害人害怕在升学、就业、提职、涨薪或者其他利益方面受到损害或者受传统观念影响而不愿声张。”接受过几例关于性骚扰的相关咨询,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龙指出。“公共场所的性骚扰是偶发性的,而职场性骚扰是长期性的,对当事人精神伤害的程度更强。因此,用人单位的规定往往会在实际操作中比国家的性骚扰法律规定更有效用。”律师李静龙说。
“用人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建立切实可行的反性骚扰的制度。”省人大内司委办公室副主任段成钢拿出妇女权益保障法学习读本说,这些制度包括:明确解释哪些行为构成被禁止的性骚扰行为,建立有效的举报途径及举报程序;规定有相应的反报复措施,保证举报的员工不会受到报复;要建立及时高效的调查程序,接到举报后要首先确定是否有性骚扰事实存在;一旦确认性骚扰存在,必须给予骚扰者严厉的单位内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