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李女士匆匆赶到烟台市房产交易中心,刚刚听说“8月1日起将强制征收房产出售个人所得税”的消息,她急三火四地加入到“赶最后一班车”的行列。
烟台房产交易中心一、二楼的交易大厅里,百八十人正在咨询或办理相关业务。 业务人员无奈地摇摇头说:“市民根本没有必要来赶这个热闹。”
强征个税,再掀波澜
市民来赶热闹,是因为国家的一条“新规”: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突然现身,这是我国继6月1日起开征营业税后的又一“调控新政”。通知规定,从8月1日起强制征收房产出售个人所得税,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所得收益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该税率为固定的20%。个人所得税要与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
“新规”一经披露,烟台市房产交易中心又火了。据收件窗口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近期业务量明显的增长,原来每天来咨询或交易的市民只有二三十人,现在却猛增到百八十人。
“现在的老百姓像惊弓之鸟,一点点政策变化都会引起很大的波动。”工作人员介绍,“其实,烟台自今年3月份就开始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了。”
据烟台房管局有关人员介绍,自今年3月份起,烟台便根据北京、青岛等地的经验,在交易大厅实行税收强制征收代理,其中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由房管部门代征,且规定房产交易须完税后才能过户。也就是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强制征收的个税,烟台已经走在了前列。一些不了解情况的市民以为又新增了税收种类,急忙跑到交易中心打听,甚至忙着交易。
其实,强征个税的规定并非“新规”。烟台国税局12366工作人员介绍,1986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就规定,个人转让居住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住房享受免交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交易均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当时的规定是交易后自觉申报,因此导致多数人没有履行完税义务。前几年的二手房产市场没有现在这么正规,7月26日现身的规定,印证了业界一直猜测的“先税后证”(即先缴税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个税缴纳办法)。
卖房交税,到底要交多少
据介绍,转让二手住房,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即应纳税所得额=销售额-购买价款-合理费用。
如果不能提供购房发票或其他有关扣减项目明细资料,导致不能正确计算或难以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核定征收率1%。
合理费用包括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对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房管部门提醒,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须到税务局审批;对于继承、赠予而进行的转让,也免征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但需持有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我们举个例子:关女士于2004年以30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现在要以50万的总价卖出,那关女士需要缴纳多少税费呢?
房产专家这样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有关合理费用。
房屋原值=原房价+契税+印花税+产权证印花,即300000+150+4500+5=304655元;二手商品房税金=印花税+营业税,即500000×0.05%+500000×5.5%=27750元;合理费用=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加在一起为11万元。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万-30.4655万-2.775万-11万=5.7595万元。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5.7595万×20%=1.1519万元。
那么最后关女士最终赢利为4.6076万元,当然如果以售房价的1%来计算的话,个人所得税则为50万×1%=5000元,至少节省6000余元。这样看来,5年内的房产交易获利空间已在“政策调控”下变得微乎其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