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1日讯 记者查扎西报道:《黄河水量调度条例》8月1日颁布实施,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李国英,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介绍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李国英主任介绍说,即将施行的条例有7章共43条,主要内容包括:黄河水量调度的适用范围,调度原则,调度管理体制,黄河水量分配和调整的原则和程序,正常情况下黄河水量调度的方式、调度程序、权限划分、控制手段,应急调度的程序和手段,监督管理的类型、措施和程序,违反水量调度的法律责任等。
《条例》的制定,在组织保障程序上比以前更加明确和严格。《条例》特别对调水、分水等等涉水事务的组织保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水量分配方案这个内容的设置上,明确提出来水量的分配由黄河水利委员会会同黄河流域及相关地区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制定这个分水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来审定,然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批准执行;在年度调水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要求黄委会必须会同沿黄各省区水利部门来制定年度的方案,报水利部批准。
李国英主任指出条例的出台对建立起黄河水量调度长效机制、缓解黄河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和水量调度中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关系、统筹协调沿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全国水资源的节约、高效、可持续利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郜风涛介绍了有关国务院制定《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的有关情况和条例所确立的主要制度。
一是,《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的制定,注意了正确处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的关系。为此,《条例》明确规范了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等主体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二是,《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的制定,注意了正确处理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条例规定,制定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时,应当统筹考虑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和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要求,并根据黄河水资源状况、黄河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及相关省区市取用水现状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充分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是,《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的制定,注意了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条例》在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以及月、旬水量调度方案等方面,就省与省之间以及相关省与流域之间的协商机制、协商程序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四是,《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的制定,注意了常规制度建设和应急制度建设。《条例》从黄河水量调度实际经验出发,除对正常情况下的水量调度予以了规范外,还专门设置“应急调度”一章,对应急水量调度的实施条件作了规定。
郜风涛还特别强调,《条例》是国家为黄河的治理开发而出台的第一个行政法规,无论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是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都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同时,应当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二是,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确保《条例》规定的制度落到实处。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相关背景
为了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法律化、制度化,实现黄河水量的科学调度,减轻乃至消除黄河断流危害,从2003年开始,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过研究论证,起草《黄河水量调度条例(送审稿)》,于2004年9月报送了国务院;经国务院法制办反复调研修改后形成了条例草案。条例制定过程中先后4次征求了国务院七部委、黄河流域及供水区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并多次召开了专家论证会。2006年7月5日国务院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06年7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7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家关于黄河治理开发出台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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