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日(星期二)上午10时,请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李国英、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介绍《黄河水量调度条例》颁布实施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主持人华清]: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黄河水量调度条例》8月1号颁布实施,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李国英先生,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先生,介绍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各位感兴趣的问题。
现在我们先请李主任简要介绍情况。
[李国英]:
女士们、先生们,很高兴在这里与大家见面,非常感谢大家对黄河的关注和支持。现在,我就《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的制定情况和有关事宜,向大家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李国英]:
2006年7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7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家关于黄河治理开发出台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对黄河而言,实现了在法规的层面上,把水法关于水量调度的基本制度落实在了黄河流域实处,建立起黄河水量调度长效机制,极大地促进了有限的黄河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利用效率,缓解黄河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和水量调度中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以人为本,统筹协调沿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减轻和消除黄河断流造成的严重后果,为当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和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李国英]:
二是对全国而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大江大河流域水量调度管理的立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为其他流域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具有示范意义,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对于实现全国水资源的节约、高效、可持续利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李国英]:
黄河是我国第二大河,也是我国西北、华北地区最重要的供水水源,是黄河流域及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保障。但黄河水资源具有总量不足、年际变化大、年内来水及用水时空分布不均等突出特点,水资源量仅占全国的2%,却承担着流域及相关地区约1.4亿人口(占全国12%)、2.4亿亩耕地(占全国15%)、50多座大中城市、重要能源基地及重化工基地以及中原油田、胜利油田的供水任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供水地区年均耗用307亿m3,占黄河天然年径流量的53%,占同期来水量的60%以上,由于黄河水资源的供需矛盾突出,过度开发与不合理利用,加上以前关于水量调度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黄河特殊河情水量调度的需要,自1972年至1999年的27年中,黄河下游有21年出现断流,累计1091天,对黄河下游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并在国内外产生了强烈反响。
[李国英]:
1999年,在黄河来水严重偏枯的情况下,我国开始对黄河水量实施统一调度,至今已连续七年实现了黄河不断流,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李国英]:
为了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法律化、制度化,实现黄河水量的科学调度,减轻乃至消除黄河断流危害,从2003年开始,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过研究论证,起草《黄河水量调度条例(送审稿)》,于2004年9月报送了国务院;经国务院法制办反复调研修改后形成了条例草案。条例制定过程中先后4次征求了国务院七部委、黄河流域及供水区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并多次召开了专家论证会。2006年7月5日国务院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李国英]:
即将施行的条例有7章共43条,主要内容包括:黄河水量调度的适用范围,调度原则,调度管理体制,黄河水量分配和调整的原则和程序,正常情况下黄河水量调度的方式、调度程序、权限划分、控制手段,应急调度的程序和手段,监督管理的类型、措施和程序,违反水量调度的法律责任等等。在为大家准备的材料中,有刚刚发布的条例文本及有关背景材料,请大家参阅。
[李国英]:
最后,我想再强调一点,《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进一步加强黄河水资源统一管理,提高黄河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必将为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构建人水和谐作出积极贡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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