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新法征求意见———
本报讯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赠送处方药,否则将被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昨天,国家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18日稿)》开始在其网站上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违规者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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