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老板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被判刑2年
实习记者 洪扬 近日,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矿老板徐成(化名)一案作出最终定,徐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徐成是云南泸水县立信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泸水立信公司)和云南贡山立信矿业有限公司(下称贡山立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1到2003年间,因为两起合同纠纷,徐成被诉至贡山县人民法院,法院分别作出判决,由泸水立信公司支付两原告经济损失100万余元。
两原告分别为成都众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谭某,他们申请法院对赔偿金进行强制执行,去年2月,贡山县人民法院以徐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非法处置保全财产,作出对徐成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的处罚。处罚结束后,泸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向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0月10日,贡山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成都众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谭某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定,对被告人徐成所经营的齐朗当选矿厂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查封。2004年2月1日,在一审法院未对涉案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徐成就非法将共山法院诉前保全查封的财产——齐朗当选矿厂的所有资产转让给云南贡山县宏溢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溢公司),致使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无法执行,请求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追究徐成的刑事责任。
许成的代理律师周文忠、杨生顺认为,徐成主观方面没有故意转移查封财产的意思表示,客观方面没有实施转移查封财产的行为,更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要件,应宣判无罪。同一行为承担两次法律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即使转移查封财产的行为存在,也只能在两个责任中选择一个,即要么追究刑事责任,要么进行司法拘留、罚款,而不能两个同时进行。”
泸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徐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泸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泸水县人民法院经再审后维持了原判。
今年4月1日,徐成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其它法院或者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全员回避审理。周律师说,本案所谓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属于怒江州中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所要执行的财产。故怒江州中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能性非常大,故申请回避。
云南省高院驳回了徐成的申请,指定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二审法院驳回了徐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徐成坚持自己无罪的观点,日前,已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抗诉。 (责任编辑:宛振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