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遗产税作用不在于筹集财源
能够弥补大众阶层的失落感
对公共财政运行有正面影响
不能以基础不完善加以否定
近期,政府和社会各界都普遍认识到,社会收入分配结构的扭曲以及由此产生的阶层矛盾成为中国目前最大的非稳定因素。在收入分配改革即将全面启动之际,必须充分重视包括遗产税在内的相关财税手段的创新和运用。
遗产税是典型的针对特定富人阶层的税种,它的根本作用不在于筹集财源,也不在于普遍的社会公平,而是对应于人类本性固有心理的某种政策符号,来反映现代政府对社会正义原则的把握。在备受贫富差距问题困扰的中国社会,看起来颇为必要的遗产税却命运多舛。早在北洋时代就昙花一现,建国之初本欲实施,又限于时势而取消。1994年的税种改革使之再次为人所关注,并由此历经了12年的论争。进入2006年,遗产税开征的呼声减弱,究其原因,一则是政策制定者与专家普遍认为时机未到,二则是发达市场经济体一度出现停征遗产税的风潮。
在此,我们需要理清思路,分析一下遗产税的价值究竟何在。
亚当·斯密提出“公平、确实、便利、节省”税收四原则,公平是首要的,本义是为了保障新生资产者在纳税过程中的利益,此后却被资本主义国家用来奉为解决社会矛盾的要义。遗产税作为一个古老的税种,等到西方普遍进入工业社会之后才得到政府重视和采用,并且在发达国家演变到相对稳定的后工业社会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公正性”示范效应。近年来遗产税遭遇普遍争议,一是反映了西方社会大多进入相对均衡状态,贫富矛盾不再具有重大破坏力;二是反映了政府管理理念中新古典与自由主义思潮的主流化回归;三是反映了遗产税在特定经济体中的效率损失超过了公平的政策效果,如对资本流动和企业经营的影响,香港就是典型的例子。鉴于税收政策本就是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某种权衡,因此在社会结构稳定、矛盾局部化的某些经济体出现遗产税的停征,也不足为怪。
回顾国情,当前认为遗产税征收时机未到的原因,不外乎三种:一是认为制度基础缺乏,如财产登记制度、物权法等;二是觉得其公平作用有限,技术标准难以确定,且可能影响财富创造效率;三是认为中西文化差异影响对遗产税的理解,中国人通常喜欢财产家传,因此难以接受强行征收。
这些分析都是事实,但问题在于,这些解释都偏离了遗产税征收的初始动机,即恰恰是多数人所认为目前仅能起到的“象征意义”。
回顾中国社会,改革开放使中国真正走向现代化之路,但在把乌托邦式公平抛弃后,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社会阶层之间缺乏精神理解与利益协调的途径,总体性矛盾难以缓释,各国经验表明,如果政府此时不重视社会正义原则下的政策手段,潜在危机将严重影响一国现代化之路。
具体而言,在类似当前中国社会的、矛盾积聚的工业化中期社会中,征收遗产税有其历史必要性。其一,遗产税的征收将产生深远意义,以其强烈的感情色彩来弥补中低收入大众阶层的失落感,并对超富阶层表达政府政策的某种信号,来引导其对社会的回报,许多富豪的避税行为实际间接都有利于社会。当然,也表明了政府开始采取实际措施来解决共同富裕问题,是对改革的政策总结和反思。其二,对公共财政运行有正面影响。目前的公共财政建设局限于对收入与支出效率的偏好,公平效果微乎其微。只有一方面从财产税、个税等税收工具入手,另一方面强化社会保障类转移支出,才能建设现代意义的公共财政。其三,将对相关制度建设产生深远影响。改革都是互动的,遗产税的征收能够对相关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完善有积极作用,即使在基础尚未完善情况下征收,也是利大于弊的。既然背景类似的、颇具争议的利息税都能征收,以基础不完善来否定遗产税也牵强得很。
遗产税虽小,背后却承担了政府历史责任的重担,代表了社会正义的某种符号。为达到缓解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发展,此类公平导向的政府政策工具不容忽视。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