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重大调整
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记者何雨欣)为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出重大调整。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方式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通过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程序公平、公平对待股东等多方面的措施,将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维护了市场公平;此外,在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审核程序方面,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大持续监管的力度。
据介绍,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颁布稿作了一些修改,要求持股介于5%至20%之间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照收购人的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细化要约收购的可操作性,取消了区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不同要约价格底限的规定,增加了换股收购在专业机构意见和操作环节等方面的原则规定等。
这位负责人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确立的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将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
据了解,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