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见的绑架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也能构成绑架。所谓“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指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人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物以外的其他要求的行为:“不管是为‘情’提要求,还是为了别的目的提要求,只要有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了绑架罪。 ”
本报讯(记者王俊通讯员陆丹)为“情”也可以犯绑架罪?昨天,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就公布了这样一宗案例:男青年陈某某为了让情人赖某离婚后与他结婚,竟抱走她的儿子回到老家,称“你再不来就别想见到自己的儿子了。”结果,他因犯绑架罪,被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情人不离婚抱走她儿子
陈某某来自广东信宜,今年22岁。他交代,2006年1月1日晚8时许,他到白云区集贤庄某照相馆内去找情人赖某,当时只有她与其3岁儿子小明(化名)在馆内。见到他后,赖某并没有理睬,而是准备给小明洗澡。
见无人理会,百无聊赖的陈某某就上到她的阁楼躺了一会。他下来后,见赖某还是不理他,就跟她吵起来:“今天是新年第一天,你到底什么意思,对我这个态度?”
吵着吵着,陈某某又提出,要赖某离婚,跟他生活在一起。对此,赖某表示拒绝:“我在广州生活得好好的,为什么要跟你?”陈某某一怒之下就抱起来小明离开:“你不离婚,儿子就别想要了!”
赖某追了几步,见陈某某已经走出了照相馆门口,怕影响不好,就停住了脚步:“你站住。先把小明还我,其他的事情慢慢商量。”陈某某先停留了一会,见赖某说来说去还不愿离婚,就含怒而去。
过了10多分钟,赖某见陈某某还没回来,不由得着急了。她打电话要求陈某某回来,陈某某一口回绝:“我不回去,你出来见我。”赖某犹豫了一会,再打陈某某的手机,该手机已经关机了。
准备接情人等到的却是警察
当日晚11时许,赖某的丈夫肖某某回到了照相馆。在得知小明不见后,他反复追问赖某,可她吞吞吐吐说不出所以然来。
到了1月2日凌晨3时许,赖某的手机突然收到条短信:“我会对小明好的,而且他现在跟着我好开心。”面对这条短信,赖某终于告诉丈夫,小明被陈某某抱走了。
2日上午9时许,此时已身在广东信宜老家的陈某某致电赖某:“你跟我走吧,我会对你好,也会对小明好。”
此时已方寸大乱的赖某在肖某某的授意下,假意答应了他的要求。也许是察觉到什么,陈某某突然勃然大怒:“你别骗我,骗我的话我就把小明杀了!”肖某某一听,吓得赶紧报警。
4日,陈某某再次致电赖某:“我已经带着小明到信宜。你不来信宜的话,就别想再见到小明了。”在警方的安排下,赖某答应了他的要求,并称次日一大早就会来信宜。
5日凌晨4时许,赖某和警方一起来到信宜汽车站,并通知陈某某来接她。陈某某开着摩托车兴冲冲地过来接赖某,却被警方抓获。随即,警方在其住处解救出小明。
男青年不认为自己存在绑架
对于被控绑架罪,陈某某觉得自己很冤枉:“我又不是为了钱,怎么是绑架呢?我抱小明走只不过是和他玩几天,我没有借此来逼赖某离婚啊。”
白云区法院查明,陈某某为了实现与赖某共同生活的目的,趁赖某不备将其儿子抱走。
陈某某客观上实施了将赖某年幼的儿子带离父母身边及生活场所并控制在其实力范围内的行为,虽在该绑架过程中未对赖某之子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但鉴于赖某之子年仅3岁,故其绑架行为可以顺利实施。
从其客观行为可反映出陈某某主观上有利用赖某对其儿子安危的忧虑,以达到其要求赖某与其丈夫离婚后去信宜和其同居的非法目的。故陈某某主观上具有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主观故意是显而易见的,客观上陈某某亦实施了未经赖某的同意强行抱走其儿子作为人质的行为,并且多次以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要求赖某与其一起生活。其行为完全构成绑架罪。
有律师指出,最常见的绑架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也能构成绑架。所谓“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指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人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物以外的其他要求的行为:“不管是为‘情’提要求,还是为了别的目的提要求,只要有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了绑架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