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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济南8月1日讯 (记者余梁)记者从省科技厅举行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6月12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于今天起正式实施。2002年4月5日由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此次《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突出了科技奖励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中的导向作用,加大了奖励力度,改革了科技奖励的管理方式。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数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山东省科技厅厅长姜代晓介绍说,科学技术奖励是党和政府鼓励科技进步的重要手段,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具体体现。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办法》规定,“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省技术发明奖将“取得发明专利且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作为授奖的必备条件,体现了鼓励原始创新、自主创新,强化知识产权的导向和理念;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增设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科学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两项内容,对于鼓励山东省引进技术,吸引人才,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促进科技经济结合将起到重要作用;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人数由原来的不超过5名改为不限额,有助于调动外国专家来山东工作的积极性,吸引国外高层次人才参与山东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于借鉴国外先进科技成果、积极吸收国外优秀人才参与创新型省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加大了奖励力度,建立起奖励经费的增长机制。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的创新积极性,国家和部分省市加大了奖励力度。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金已经提高到20万元,上海、浙江和广东的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金也相继提高到10万元,而山东仅为3万元,奖金额度处于全国各省市较后的水平,这与山东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在全国的位次极不相符。参照国家和有关省市做法,结合山东实际,新《办法》将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数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由原来的3万元、1.5万元和8000元提高到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金数额有了大幅度提高,这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科技奖励工作的重视,将极大地激励和调动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为保障奖励经费的稳定增长,新《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增强了《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稳定性。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还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法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奖励体系”。这对于完善科技奖励体系、提升科技奖励的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科技奖励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还改革了科技奖励的管理方式。为创新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管理水平,新《办法》规定,“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等活动,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管理”。这体现了科技奖励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避免了人为干预,使科技奖励更加科学、规范。
据介绍,“十五”期间,山东省共获得国家科技奖励项目105项,获奖项目数量连续多年居全国各省市前列,共授予省科学技术奖2420项。获奖项目的实施,提高了山东省基础研究水平,加快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了利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的步伐,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升了山东省的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了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国家和省科技奖励获奖者中,有19人成为两院院士,970人成为省级以上技术拔尖人才,200人成为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514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40名获得国家科技奖励首位人员和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荣获“省劳动模范”或者“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一大批德才兼备的获奖科技人员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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