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在上级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后的3个多月时间里,由于没有收到县级公安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书面材料,于是6名当事人以县公安局“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法院(金黔在线讯曾报道)。7月31日,遵义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定遵义县公安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原告李某、游某等6人,于2004年8月至12月期间,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洗浴中心以及自己的家中参与网上赌球,被遵义县公安局于2005年查处。遵义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对6名当事人共112万余元的现金及其中两名当事人的轿车作出收缴决定。事后,6名当事人认为,当时所交的112万余元是保证金性质,并非赌资,收缴的现金和汽车,既不是“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也不是“涉案财物”,于是提起行政复议。2006年1月27日,遵义市公安局复议认为,遵义县公安局作出收缴决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作出了撤销“收缴决定书”和“重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但6名原告在遵义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后至2006年5月,仍然没有收到遵义县公安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书面材料,于是一纸诉状将遵义县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遵义县公安局限期作出返还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7月21日和7月31日,遵义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行政诉讼案。
法院审理认为,遵义县公安局在遵义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后,于3月20日重新作出收缴物品决定的行为,没有依法定的方式在期限内向6名原告送达,故不能对其产生法律的约束力;而在庭审中,遵义县公安局也不能提供在无法直接向原告送达情况下,依法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的相关证据,故遵义县公安局关于“于2006年3月20日重新作出收缴物品决定书后,采取了多种渠道依法送达,因找不到原告而无法送达,并非公安局不作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因此作出判决,确定遵义县公安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