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法院隐瞒胜诉方解除查封房产 原告8年拿不到一分钱
一起胜诉了8年的官司,在执行过程中却遇到重重阻力,被法院查封的住宅,却能顺利地销售给不知情的业主,而更令人吃惊的是,法院竟然隐瞒胜诉方解除了房产的查封……
“这房地产商也太缺德了,太无视法律了。”近日,有读者向本刊反映,他们在2003年先后购买了广西金秋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金秋公司)在南宁开发的名为“雅典卫城”的商品房,但交了房款后,到期房产商也没有交房给业主。
当业主们集体赶到金秋公司讨说法后方才得知,由于合作违约,中外合资企业广西桂林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华公司)早已将金秋房地产有限公司告到了法院。2005年1月,法院将金秋公司开发的“雅典卫城”全部住宅查封。但令业主不解的是,金秋公司却顺利将被查封的住宅继续出卖给不知情的业主,法院方面也坐视不管。《中国质量万里行》随即派出记者前往南宁调查此事,挖出了更为惊人的内幕。
解封9个月后胜诉方才知情
记者来到了位于南宁市江南路3号的雅典卫城,发现整个施工工地只有一位保安在看守。记者表示过来想买一套房子,保安则说:“千万别买了,这楼盘的部分住宅被法院查封了,而且还欠着施工方的款,根本交不了房,差不多每天都有交过钱的业主来闹事,我都不想在这干了!”
记者在施工工地旁看到了挂有“广西金秋房地产公司”牌子的一排平房,记者欲进去采访,但发现里面没有任何工作人员。
为何好好的房子被法院查封,然后又能卖出去呢?此事还得从11年前谈起。
记者通过层层调查了解到,1995年,金秋公司与中外合资企业惠华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开发南宁市友爱南路43号商住综合楼,由金秋公司负责办理该项目的相关手续,惠华公司负责提供该项目的全部资金并支付相关费用。
但此后,金秋公司屡屡违约,根本没有交付相关房产和手续。1997年12月,惠华公司一纸诉状,将金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金秋公司按期交房、办理相关房产手续并支付违约金,一场艰难的诉讼从此拉开帷幕。
记者了解到,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惠华公司胜诉。2003年12月21日,广西高级法院作出了(2003)桂民一终字第132号终审判决。历经6年时间,惠华公司终于赢得了这场艰难的诉讼,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基本上都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然而,胜诉的惠华公司却遇到了罕见的执行难事件。
据惠华公司称,从1998年广西高级法院作出(1998)桂民监字第112号终审判决、惠华公司申请执行之日起计算,该判决至今已执行了将近8年之久,但一直没有任何执行的迹象,其上千万元的债权至今没有真正得到一分一厘的清偿。
万般无奈下,惠华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金秋公司的资产。
据了解,南宁中院于2005年1月12日查封了金秋公司的“雅典卫城”所有房产。但仅仅过了13天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即解除了对“雅典卫城”62套房产的查封。
记者在涉及解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看到,申请执行人一栏上写着“广西桂林惠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解封理由也未明确标明,只是写着“根据本案执行情况”。而据惠华公司讲,他们根本没有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短短13天时间,案件执行也根本没有任何进展。
2005年6月15日,南宁市中院再次解除了“雅典卫城”31套房产的查封,理由也是短短一句:“执行案件需要”。
2005年10月,距第一次解封9个月之后,惠华公司通过在南宁市房管局查询房产档案才得知了法院如此的解封事件。
对此,惠华公司董事长助理陆善和气愤地表示,南宁市中院以惠华公司的名义解除上述93套房产查封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对解封房产进行评估、公开拍卖、控制变卖款项的去向,而是由金秋公司自行变卖,自行处分变卖款项,被执行人变卖了查封财产,执行法官却不加以制止,事实上是给债务人提供了一个逃避债务的机会。“以法律名义申请的查封财产的法律文书,完全成了一纸空文。”
经惠华公司调查,金秋公司在“雅典卫城”被查封的情况下,先后售出约117套房产,其中94套已在房管部门备案。据惠华公司统计,金秋公司已出售了被查封的房产15775平方米,非法出售房产价值已达4000多万元。距第一次解封9个月之后,2005年10月25日,惠华公司不得不在当地媒体上发表声明,表明“雅典卫城”的部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是本公司向法院申请依法查封的,未经本公司同意他人不得随意买卖。
出现上述情况后,惠华公司多次以书面形式向南宁市中院提出抗议,并要求南宁市中院对惠华公司已申请查封的房产进行保护,但没有起到任何效果。
据介绍,从2003年11月10日至2006年5月27日,惠华公司总经理杜永盛分别给广西人大和南宁市等相关部门递交了大量的报告,请求督促南宁市中院执行局加快执行,但均无结果。
“我们很看好南宁的地理位置和发展前景,但自我们从1995年第一批资金380万元投向南宁后,合作方一直处于违约状态,即便我们赢了官司,但在执行过程中却遇到了这么多意想不到的事,这已让我们失去了很多投资机会。司法环境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投资软环境,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在扩大招商引资的同时,能够对投资环境进行大力保护和改善。”中外合资企业惠华公司总经理杜永盛伤感地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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