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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十佳物业公司暨十佳业主委员会评选扣除成本的实际利益归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只能收取管理费 小区内公共场地经营所得应归小区的广大业主,物业公司不能据为己有。(陈立新 摄)
本报讯 (记者 孙丽萍实习生陈琦)小区公共区域出租给广告商,收入究竟归谁?是算物业公司的经营收入还是归小区业主所有?本报记者就“小区广告究竟谁得利”的问题走访了几个住宅小区。
在“国联大厦”小区,记者见到了小区的电梯广告和楼宇电视广告。据小区的“管家”——象屿物业管理公司的小区物业主任林女士介绍,“国联大厦”有自己的业主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对于商家在小区做广告,“国联大厦”有一个专门的合同,经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双方同意后就可签约。合同规定,商家的广告由物业公司全权代理,业主不参与、不干涉。广告费归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从中提取10%到-25%的管理费。商家要做广告必须签订《广告场地租赁合同》,否则无效。
记者采访了小区业主代表邱先生,邱先生说:“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已经把广告这块业务完全委托给象屿物业管理,广告费不是全部归我们业主所有,物业公司要收取部分管理费。我们业主收取的广告费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公司和业主本着平等、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合作协议,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值得提倡。”
但是,是否所有的小区在公共区域出租收入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呢?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在这一块责任行使上是否有缺失呢?一些公共区域的营业收入在没有约定或者没有监管下,物业公司究竟会不会主动向所有业主公示这一块收入呢?
据“国宝新城”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人陈先生介绍,他们小区现在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但“自治筹备小组”已经得到认可,估计不久就会出台一些措施。至于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尚没有明确规定。不过,他说,目前小区的广告都是免费的,没有收入。
记者还询问了周边几个小区的物业公司,一个小区的物业主任表示,他服务的小区有业主委员会,但是,电梯广告和楼宇电视广告是最近才出现的新生事物,所以这一块的收入在以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托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当记者问到“目前这块收入是如何处置的?”他说是转到物业公司的户头上。在记者的追问下,他才表示可能以后会作为小区维修基金。而记者与该小区的几位业主沟通时,他们均表示:“购房时业主已经为小区的公共区域付过公摊费,也就是说这些区域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其经营收入当然也应该归小区业主共有。不管这块收入是多还是少,都应该告诉我们业主。可是,到目前为止,对于这几年小区的公共区域广告收入,物业公司从来没有对我们提过,也没有与业主委员会沟通过。”
看来,业主委员会没有用法律文本的形式与物业公司明确公共区域广告收入归属的做法是有欠稳妥的。那么,法规对于这一块的收入是如何规定的呢?
记者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副处长邱永聪作了详细咨询。据他介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屋顶广告、公用建筑等出租,物业公司做了联系、沟通、管理等工作,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但决不能独吞。也就是说,业主有真正的收益权,扣除成本的实际利益归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只能收取管理费。”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我市大多数住宅小区都有物业公司,但是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却不多。正因为有些住宅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全权代理接办公共区域广告业务,虽然部分收入会用在业主身上,但业主还是丧失了许多合法利益。这一情况应该得到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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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十佳物业公司暨十佳业主委员会评选·敬告读者
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名单(2)
(来源:厦门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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