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靳曼 实习记者 郝蕾)昨日,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对在我省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等行为新增了具体规定。
条例修改稿规定,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订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同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占用和使用的文物,应当按照文物类型,分别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与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管护责任书,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修改稿对文物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也予以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同时,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施工建设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