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首次对劳动保障处罚标准进一步细化。
根据《试行办法》,6种情形视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行政处罚金额不超过法定处罚下限标准的1.5倍。 该6种情形包括: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为本单位职工,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全体职工人数10%的;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涉案人均每月不超过18小时的;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强迫集资、入股,涉案金额人均200元以下的;克扣、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欠付经济补偿金,涉案金额人均不超过依法应支付金额10%的等。
另有7种情形被视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其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不低于法定处罚上限标准的70%。包括: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为本单位职工,人数超过全体职工人数50%的;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涉案人均每月超过72小时的;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强迫集资、入股,涉案人均金额1000元以上的;克扣、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欠付经济补偿金,涉案人均金额超过依法应支付金额50%的等。
记者 梁建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