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昨天,江苏省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公办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政府、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应由学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务费用。 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要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等费用。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民办学校按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生学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而在财政补贴这一块,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县(市、区)财政对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一学年的基准补助定额为:小学生苏北200元、苏中210元、苏南220元,初中生苏北300元、苏中300元、苏南320元。2006年秋季新学期按一半计算。(姚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