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8月2日讯
(记者王绍兵实习生张军平)我省近日出台了《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2007年建成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年底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意见》提出,在200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市、县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严格规范管理水源地保护区,加强对水源地周围污染源的治理,彻底取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全面禁止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排污的行为。
重点治理三大流域
我省将进一步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加强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三大流域和松涛、牛路岭、大广坝以及其他有集中饮用水供水任务的水库的水污染防治。工业企业要加强工业废水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坚决打击违法排污。至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要比“十五”期末削减5%。
七成垃圾将无害化处理
此外,我省还将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推广中水回用。到2010年,全省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0%,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大力推进城镇绿色照明,启动一批太阳能热水器等太阳能及节能示范工程。海口、三亚要率先建成生态市。
推广使用燃气汽车
《意见》要求,严格控制新(扩)建高耗能及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对燃煤电厂、化工、炼油、浆纸等重点污染源的排污情况实行在线自动监控,确保达标排放。要推广使用燃气汽车。2010年前所有机动车必须达标排放。要着力解决城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
严禁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意见》指出,2007年底前建成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省放射性废物库、放射性实验室以及海口、三亚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并投入使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从事外来物种引进,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和生物安全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引入外来物种或进行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的行为要严格查处。(来源:海口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