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制报8月3日讯8月2日上午,灵璧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建华受贿一案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鉴于王建华有自首情节,赃款能够全部退还,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建华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16.53万元,美元1000元,手表一只,手机一部。 王建华当庭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
长达52页的判决书60分钟才念完,判决认定,自1997年中秋节起至2005年5月份,王建华在担任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公安局副局长、政委、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家中和警官俱乐部休息室等处,先后284次收受62人贿赂人民币116.53万元、美元1000元以及手机、手表等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王建华为“卖官”收受、索取本单位干警贿赂230余次,数额达人民币85万余元。
7月6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建华受贿一案(本报曾作报道)。法庭上,王建华说的最多的就是“收钱是事实”。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受贿犯罪,王建华都没有辩解。甚至当辩护人为其中一起受贿数额反复纠缠,试图让王建华以记不清来“缩小”数额时,王建华焦躁地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一再声称:“不用讲了,我承认!”王建华只对部分受贿数额提出异议,辩称在其印象中没有这么多钱;另外还对几起收人钱财与为对方办事之间辩称没有联系。
在最后陈述时,王建华说:“走上领导岗位以后,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实在辜负了党和社会对自己的培养和期望。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能给我一个机会,让我还能重新报答社会。”(王红旗、郑祖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