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8月2日电 记者江宝章报道:福建省交通厅今天颁布实施《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今后福建沿海地区与台湾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航运输事宜,将不再采用“个案”、“通案”等非规范方式处理,而是有法可依,正式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范化管理。
《暂行规定》指出,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的运输管理由福建省交通厅实施。经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许可的船公司和船舶核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后可进入该运输市场。现阶段原则上由在福建省和金门、马祖、澎湖注册的航运公司自有或经营的在两岸登记注册的船舶经营上述航线。
根据《暂行规定》,在申请经营手续办理上,福建省省属航运公司直接向福建省交通厅提出申请;福建省非省属航运公司通过所在地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向福建省交通厅提出申请。金门、马祖、澎湖航运公司须委托具有代理外贸运输船舶经营权的船舶代理公司向福建省交通厅提出申请。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澎湖间海上直接通航船舶在双方通航港口间航行时只挂公司旗,进出对方港口时不升挂对方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