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天估 金发 记者 潘祥海 实习生 沈锐黄志稳)昨天,南京市二手房个税征收细则正式出台。该细则明确,对不能提供住房原值等原始凭证的,暂实行按房屋转让收入额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细则指出,从2006年8月1日起受理的房地产交易件,个税征收按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执行。个人转让房屋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契税价格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额;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契税认定价格的,按契税认定价格确实收入额。
关于“唯一住房”,南京的细则明确:是指纳税义务人除所售住房外,其个人或家庭成员不再拥有其它房屋所有权的,则所售住房方可视作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唯一住房的确定依据是纳税义务人本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者唯一住房承诺书。
转让住房过程中可以扣除的税、基金、费包括: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省政府明确规定个人住房转让过程中向个人收取的其他有关基金、费。
细则对装修费给出了明确的说法,即指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装修费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按照两种比例扣除:其一,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其二,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但是,如果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对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原值的确认,细则分别给予了明确,即商品房原值包括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自建住房原值包括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值包含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原值包括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