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 (记者 文创实习生陈晨)公司董事长以项目启动资金为名目,向刚招聘来的销售员借款10万元,但借款期限竟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日前,九龙坡法院认定这笔钱不是借款,而是保证金,并判决公司将钱退还给员工。
签完合同借出10万
1997年5月,沙坪坝人刘先生被招聘到杨家坪一家公司上班。去年2月底,刘某因故辞职,几个月后,他又到该公司应聘销售工作的职位。去年6月1日,双方签订《劳资协议书》,约定刘的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刘在合同期限内,若将公司业务私自拿给其他单位办理、提前离职或在出现贪污受贿情况,公司有权向刘追究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刘同意向公司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
当天,公司董事长周某以公司项目启动需要资金为由,向刘某借款10万,借款期限同样为5年。借条上还写明,期满后三个月之内归还,借款期限之内,刘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借款。刘当即支付了10万元。
借钱原是收保证金
去年10月20日,刘再次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还款。当天,公司在两份函件中均提到对刘的辞职表示同意,同时该函件也载明了刘某自愿向公司缴纳了10万元承诺保证金,不愿还。
刘因此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刘某签劳资协议书的当天支付了周某了10万元,虽然周出具有欠条,但借款的期限与刘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且公司的函件中均表明刘缴纳了10万元保证金,该10万元保证金与10万借款系同一笔款项。结合双方签订劳资协议书的背景及实际情况,法院认定10万元借款为保证金性质,也不是违约金。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不能非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等。最后,法院判该公司退还刘先生10万元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