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四川日报记者黄玲)昨(2)日,省地税局向各市州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二手房转让所得税的通知》,并在补充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纳税人,暂定为按照住房转让收入的3%征收个税,即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对能如实提供上次购房发票以及相关合理费用凭证的,按房屋转让所得(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征收20%的个税,如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省地税局表示,我省之所以暂定为3%,是考虑到目前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的大环境,并且,如果房屋转让的利润率为15%,则对应3%的税率,“实际上利润率很可能大于15%”,同时,也是为促使纳税人索要发票,加强税收一体化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