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日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灵璧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建华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16.53万元、美元1000元及赃物手机一部、手表一块上缴国库。
1964年出生的王建华曾被评为“全省人民满意交警”、“全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曾获“安徽省优秀青年卫士”称号。1997年1月至2005年10月期间,他历任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公安局副局长、政委、局长(副县级)、党委书记等职。2005年12月因涉嫌受贿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自1997年中秋节起至2005年5月份,王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家中和警官俱乐部休息室等处,先后60次索取或非法收取62人的116.53万元人民币、美元1000元以及手机、手表等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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