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书以词典解释作依据惹争议
一房产开发商申请撤销裁决,法院已正式受理该案
晶报讯(记者吴欣)仲裁员以词典解释作为仲裁依据,是否合情合法?近日,深圳市利保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的两份仲裁结果,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裁定撤销这两份裁决书。 近日,深圳市中级法院正式受理了该案。
工程延期引仲裁纠纷
据悉,这是一起仲裁引起的纠纷。2005年3月,利保义公司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公司认为,其与江苏建兴工程公司签订了厂房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期和工程质量标准,利保义公司支付了2000多万工程款。但是建兴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按时竣工,严重拖延工期达1000多天,构成了违约,给其造成了严重损失,应赔偿其违约金、律师费、经济损失等共计近5000万元。
此前,建兴公司也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裁定利保义公司支付拖欠其的工程款1800万元,及违约金和利息600多万元,并支付律师费。
仲裁开庭时,竣工验收时间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利保义公司认为,双方合同约定2000年7月8日开工,2001年1月18日竣工,而福田质检站是2004年7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的,质检站的验收合格时间应定为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建兴公司则认为,中间局部验收、分部验收、基础验收、主体验收都是验收,都应视为竣工验收。
裁决书以词典作依据
今年3月,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书。裁决书中认为:“《辞海》解释,竣:退立,引申为完毕,如竣工。《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竣:完毕;竣工:工程完了。《四角号码新词典》解释,竣:事情完毕;竣工:工程完毕……可见竣工日期与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裁决书认为,在工程综合验收过程中,施工单位虽负有对质监站等相关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义务,但不能据此对所提出问题整改完毕的时间作为施工单位实际竣工时间,更不能将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作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裁决书遂裁决驳回利保义公司全部仲裁请求。
同时,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对建兴公司的申请作出裁决:利保义公司应支付建兴公司工程款1800万余元,财产保全费和律师费100多万元。
利保义申请撤销裁决
利保义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上述两份仲裁裁决书。利保义公司认为,两份裁决书的作出,有违反仲裁程序的情况。此外,利保义公司在涉案工程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款结算前,建兴公司必须提供符合深圳市城建档案馆要求的全部原始工程资料,经监理公司和利保义公司核对后,与建兴公司三方签字方可结算。结算后,建兴公司必须派专人配合利保义公司进行城建档案归档工作,在深圳市城建档案馆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后,建兴公司才能要求利保义公司付款,否则利保义公司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
建兴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则认为,利保义公司拖欠其巨额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深圳仲裁委对涉案施工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将一桩纠纷分成两次裁决也系仲裁规则所致。涉案仲裁虽存在超期审结问题,但超期审结属于审限问题,不属于程序问题。仲裁庭的组成合理合法,仲裁员客观公正,不存在利保义公司诉称的违法现象。因此,建兴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利保义公司的撤销申请。目前,法院已立案审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