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闯大祸,行人散步祸从天降
2006年1月26日晚7点多钟,16岁的少年阿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并附载两个十多岁的小孩,由于车速过快,摩托车高速撞向了同方向行走、晚上出来散步的行人张华(男,50岁)。 虽然三个孩子无大碍,但张华被撞得血肉模糊。热心的村民赶忙报警,警察赶到现场时发现张华已死亡。经广东梅州市大埔交警部门作出事故鉴定:“阿明无证驾套牌车,不戴头盔附载未满12周岁儿童且超载违反法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张华未靠边行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两乘车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华的叔父——张军就赔偿问题与阿明的父母亲进行协商,阿明的父母只是向张军支付了一万多元就一分钱都不出了。张军为此事起诉到大埔县人民法院。
对这种民事案件,大埔法院的法官首先进行调解,双方因数额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大埔法院在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由阿明及其父母赔偿张军各项损失7万多元,扣除已经预付的赔偿款1万多元,余款6万元由被告阿明及其父母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给原告张军。
获赔基于事实收养关系
判决下来后,被告一方很不理解,为什么赔偿款不是赔给死者张华的生母,而是判赔给张华的叔父?
事情要从张华的身世说起。死者张华三岁时父亲就因病去世,年轻的母亲因为生活艰辛,无奈忍痛丢下三岁的张华,改嫁他人,并同意将儿子交给时年二十刚出头、还没有结婚的小叔子张军抚养。此后,结婚生子的张军视张华如同己出,含辛茹苦将张华抚养直至长大成人。由于张华年幼时体弱多病等原因,造成他身材矮小,加之家庭生活困苦所以一直未能成家,张军不忍张华一人孤独生活,继续要求张华与他一家人共同生活。就这样几十年平静地过去了。然而,这场交通事故使身世悲惨的张华止住了他痛苦而沉重的步伐。
据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该案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近亲属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该案中死者张华没有配偶、子女,父亲死亡,母亲改嫁,经其母亲同意张华跟随叔父即原告张军生活。原告张军把他当做儿子抚养直到他独立生活,张华的户口还作为张军同一家庭成员进行了户籍登记,当地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张华与张军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张华和张军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双方的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同时张华与其母亲的民事权利义务消失。张华因交通事故身亡后,他的叔父即原告张军就有权成为该人身损害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获得赔偿。(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