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修改稿)》
我省水资源十分紧缺,全省水资源总量为445亿立方米,人均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70%的降水量分布在陕南,而关中地区人均水资源量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1/6。 在8月1日进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对事关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我省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水资源管理体制不能完全适应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工作各环节之间衔接不够,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用水矛盾难以协调;管理措施仍然不到位,法律规定的水资源规划、调配、节约和保护措施还缺少落实的具体规定,水资源的过度开发与水源工程建设滞后并存;用水浪费十分严重,我省万元值用水量是东部发达省区用水量的1.5倍、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只有0.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只有45%;水资源保护措施不够有力,水污染加剧,全省废污水的年排放总量已达到11亿吨,在评价的总河段中,五类水质以上的河流长度占43%,水污染使本已十分严峻的水资源形势雪上加霜,对用水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委员建议:要呼吁全社会都能够做到节约用水。尤其在水资源短缺地区,更要鼓励和支持利用雨水、洪水和中水资源。同时,强化水资费的征收,用水就得缴纳水资源费,用水量大,浪费严重的营业(比如洗浴)用水,就得收取高额的水资源费。利用价格杠杆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刘本粹委员认为,定额用水非常重要。相关部门要出台一些激励措施,提倡全社会节约用水,制约浪费行为。法规中提到园林绿化利用中水和雨水作业、洗车业安装净化循环水装置重复用水,这是很好的规定,用自来水搞绿化是巨大的浪费,的确没有必要。希望全省的城市绿化都能够停止自来水绿化,而改用中水浇灌或喷洒。
正在审议中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影响饮用水水量、水质的活动。
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环境地质问题的地区,其他开采地下水有可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地下水超采地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城市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地区,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地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补办审查手续;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补办审查手续的,采取强制措施恢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30000元罚款。
(本报记者 王雄 实习生 李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