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没有直接对原告实施侵权,但对有害信息的判断标准存在失误,发现有害信息后监管不力。
博客第一案一审原告胜诉 将对规范博客网站产生影响
新华报业网讯 备受关注的“中国博客第一案”,8月2日下午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直接对原告陈堂发实施侵权,其过错主要在于对有害信息的判断标准存在失误,发现有害信息后监管不力。
法院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起5日内,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法律界人士称,此案的判决将对规范博客网站的运营产生深远影响。
原告陈堂发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一名副教授,据其诉称:被告拥有的中国博客网站上的一网页自2005年6月24日至原告诉讼时,一直登有《烂人烂教材》的帖子。原告曾于2005年10月24日电话联系被告,向被告明确提出该帖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删除。但是被告以该帖不违反发帖原则拒绝删除,使得该帖一直公开传播,直至原告起诉后,11月3日才被隐藏。原告认为该帖中指名道姓将原告斥为“烂人”、“猥琐人”、“简直就是流氓”,构成对原告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在该帖发布后被告没有及时删除,接到原告通知后又拒绝删除,原告起诉后该帖被再次公开,被告的一系列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删除《烂人烂教材》以及中国博客网站上对此事件的评论中所有辱骂原告的言辞,并在中国博客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保留时间为242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2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鼓楼法院对案件的依法受理,使陈堂发成了我国状告博客网站侵权的第一人,该案也堪称中国博客第一案。
庭审中,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网络是个特殊的空间,长期形成的网络文化比现实社会更具有宽容性。《烂人烂教材》中涉及的“流氓”、“烂人”、“猥琐人”词语虽然有不雅之处,但并没有侮辱、诽谤的恶意,不构成侵权。即使该文章内容构成侵权,由于原告未能向被告提出要求删除文章的书面通知,也未向被告提供身份证明证实原告就是文章中的“陈堂发”,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视为原告未提出警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网络中介服务的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应当依据其法定义务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7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据此,本案中,被告虽然不主动发送信息、也不改变所传输信息的内容,但仍应承担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有害信息是指网络系统中传播的对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合法利益构成威胁或者损害的不良信息,包括危害国家利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交流形式,注册用户可以自由确定发表内容,但这种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注册用户在网络上承担的法定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区别。在《烂人烂教材》这篇博客日志中,K007用“猥琐人”、“流氓”等词语评价原告,而这些评价在通常人看来明显具有侮辱性质,故《烂人烂教材》因存在侮辱原告的内容构成有害信息。
原告2005年10月24日电话通知被告删除信息,可以认定被告此时已经发现有害信息,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措施停止有害的传播。被告仅仅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明而不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权利人因名誉受侵犯提出通知或者警告时是否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目前没有法律规定。故法院认定被告对其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作者:沈峥嵘 李自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