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秀荣来源: 《工人日报》
日前,乌鲁木齐新市区公安分局河南路派出所为打架算了一笔成本账,并进行了公示。据《北京晨报》报道,个体户王某前不久因买卖纠纷将他人打伤,警方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20日、处1000元罚款的裁决。 警方在公示的打架成本中写道:王某辛苦一天,平均每天可挣人民币50元,一个月最多可挣1500元。王某因违法被拘留20天期间就损失1000元,再加上罚款1000元,共损失2000元。同时,打架还可能涉及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
派出所公示打架的成本,还是头一回听说。让公众了解打架的成本,警方是想说明,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的暴力行为付出代价。
研究犯罪经济学的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贝克认为,犯罪成本包括三方面:一是直接成本,即实施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二是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由于一个人把一部分时间用于犯罪,那么通过合法活动谋利的时间就会减少,由此放弃的经济收益即为犯罪的机会成本;三是惩罚成本,即犯罪被司法机关惩处对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打架等暴力行为当然也要承担以上三种成本。经验告诉我们,当一个人预期自己的暴力成本约等于零之时,当一个人做事无须付出任何代价时,他就很难控制自己做这件事的冲动。
因此,为严防暴力事件的发生,一些执法者的惯用做法是,提高暴力犯罪行为的违法成本,比如加大处罚金额,促使某些准备以身试法者悬崖勒马。
河南路派出所另辟蹊径,将经济学成本分析方法运用到打架等违法行为的警示中,以打架成本核算和公示的方式,让人们可以一目了然地明晰打架等暴力行为将会付出怎样的代价,尽可能地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如此事前警示,比起事后处罚来说,当然更为有效,因此,值得肯定。摘编自《工人日报》8月2日 文/李秀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