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旋门纵火案”开审 被告自焚不认为是犯罪
“公共场所纵火自焚,算不算犯罪?”“如果算,是放火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昨天上午,“凯旋门纵火案”在河西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称,白某,35岁,2002年,他在凯旋门大厦一足疗店工作期间,与凯旋门百货副总经理冯某某相识,并经常为冯及其亲友提供足疗等保健服务,且优惠收取费用。 后来,白某与冯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人白某多次找冯某某解决该问题并索取优惠的保健服务费10万元未果。同年8月17日晚19时许,白某携带五升装汽油一桶,到凯旋门公司二楼扶梯口处,将汽油浇到自己的身体上,不听公安民警及保安员的劝阻,持打火机点燃身体上的汽油,被公安民警及保安员扑灭并送往医院救治。当晚,凯旋门百货被迫停止营业。公诉机关要求法院以放火罪追究白某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的白某辩解称,“我就是想烧自己,没想影响他人”,不应该是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