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昭通讯员霞飞城市快报日前,一起多名土地承包人集体状告村委会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经市二中院二审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本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某村董某等13名农民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书,每人承包该村土地1亩至1.5亩不等,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999年3月至2027年12月。
2003年和2004年,该村村委会经过召开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将本村农户已经承包的土地集中转包给案外人,并向村民发放了通知,表示对同意统一耕种的承包户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因认为整个操作过程中并无村民表示强烈不满,该村村委会便将包括13名原告已承包土地在内的村内400亩土地分别承包给了案外人李某和王某。领取补偿金时,13名原告部分没有申领。
但是随后,因认为村委会没有征得他们同意,便擅自将其已承包的土地交给他人耕种,13名村民集体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村委会的转包行为无效,恢复原承包合同的履行,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赔偿众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给付种粮补贴款等。
原审法院认为,众原告在村委会转包土地时并未表示反对,而且部分人也领取了两年的土地补偿款,应视他们已经同意了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该村村委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二中院二审认为,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都无权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并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也应当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据此,法院支持了众原告的诉求,并且按照2003年每亩100元、2004年每亩270元的标准赔偿了部分原告的损失,对于已领取补偿金的,法院判令在赔偿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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