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原黑龙江某燃料公司老总孙某利用职务便利在8年前将本单位公款650万元借给了鸡西市煤炭公司使用,同时收受贿赂4万元。对此,孙某辩称5年前车祸后失忆否认受贿。目前,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了孙某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孙某犯受贿罪。
8年前,孙某担任黑龙江某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利用计划拨煤的权利,当时决定要从鸡西市煤炭公司购进大量煤炭。于是,他应鸡西市煤炭公司总经理王某的要求在1998年9月、12月和1999年4月分3次将本单位公款650万元借给了鸡西市煤炭公司使用。
1999年春节前,鸡西市煤炭公司总经理王某为表示感谢送给孙某人民币4万元。
对此,孙某辩解:2001年出车祸后,记忆力部分丧失,只记得3次借款给鸡西市煤炭公司是正常的业务往来,650万属于预付煤款。至于王某送来的4万元钱已经被孙某交给公司总会计师了。后来,总会计师交给自己2万元。
今年6月,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无法为自己的辩解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同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