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张英姿)社区居委会在创建平安和谐社区上将大有作为。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的,居委会有权拒绝“不合理工作”,为居委“减负”,而且,在经费保障上,每年为每个社区安排的财政预算将不低于20万元。
《意见》指出,社区居委会成员由本社区居民或户代表选举产生,当地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得随意调动和撤换。对于社区内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由居民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不得包办代替,也不得干涉属于居民自治范围的事项。
社区居委拥有财务自主权,其办公经费、组织居民活动经费、社区所得赞助资金及政府“费随事转”的工作经费,由社区居委按规管理和支配,财务核算可由街道设置专账代管,实行单据报销制度。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布收支情况。
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额外工作”,社区居委会有权拒绝。确需委托社区居委会完成的工作,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委托内容向居民公示,并拨付相应费用,以及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意见》明确指出,居委会的办公、服务、党建经费和社区专职人员的工资、兼职成员的补贴等支出,按每个社区每年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社区组织居民活动的经费每月不少于500元,由区、县级市财政负责。
据悉,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将逐步参照事业单位的标准,并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和工作奖励机制。按此标准,今年社区专职人员年平均工资将由12200元提高到22000元,月均增加7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