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惠
新报讯见习记者李国惠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追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近日,一审法院判决业主给付物业费500余元,业主不服,已经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家住本市河西区某小区的方某,因为楼道的对讲机坏了,物业公司没有进行修理,而且邻居放鞭炮把自家阳台点燃,损坏了两块玻璃,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服务不到位,所以拒绝支付物业费500余元。 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经多次追要未果后将方某诉至法院。
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新报法律专家团成员,天津市金久煦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楚、段炼认为,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对讲机是专业单位安装的,物业公司另行委托了修复单位,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失火的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承担,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对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的内容、条款已经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被告未能依约交纳物业费,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关于被告提出对讲机及阳台着火问题而拒绝交物业费,因其未提出证据且不能因此作为抗辩理由,故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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