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再次明确“外企常设机构”6个月成为判定标准 这意味着———
本报讯 记者上午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该局明确了何为“外企常设机构”,这意味着外国人在京购房的条件放宽。
国税总局规定,外企1年内通过雇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6个月的,或连续在某一时间到华提供劳务6个月的,后来华不满6个月的都被视为在华常设机构。
上午,市建委有关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北京限制外资购房的细则正在制定中,如果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外企常设机构”的界定有什么新变化,建委将会照此执行。
北师大教授董藩上午接受采访时表示,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解释,进一步理清了“外国企业常设机构”这个概念。这使此前“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的规定更具操作性,也意味着对外资购房的条件放宽了。
近日,国税总局公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指出:
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二、如果项目历经数年,而外国企业的雇员只在某一期间被派来华提供劳务,劳务时间超过6个月,而在项目其他时间内派人来华提供劳务未超过6个月的,仍应判定该外国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
北京市地税局法制处相关人士对此举例说,若外企参与承包一项工程,整个工程在华进行2年,若第一年外企派人在华提供劳务超过6个月,那么第2年不管再派人到华工作多长时间都需要按常设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