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在郑州市新华一厂家属院,郭宝尚持刀致人一死一伤后自残,被送到医院后危在旦夕。郭宝尚住院后,救治需要医药费,但亲属说家庭贫困,出不起;送他去医院的民警称公安部门没这项开支,拒绝出;民政部门认为嫌犯不在救助之列,也不出。 为了挽救杀人嫌犯的生命,河南商报热线记者部主任白润岱为其送去2000元医疗费。此举见报后,却引发各方争议。(8月10日《京华时报》)
救人本是一种善举,哪怕他所救的是杀人嫌疑犯。从这个层面上讲,记者交费救人应该得到社会的赞赏,这种济人于危难的责任感,无疑是其作为社会人所具有的社会责任的体现。他的善举之所以引起争议,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其行为让有些人觉得越位。正如河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李建伟称,在家属无力负担费用的情况下,救助重伤嫌疑人应该是政府出面,不是记者的事,记者只是事件的记录者,这样做是越位。应当说,如此评价虽然稍显冷漠,但也有其合理的逻辑。毕竟,在传统的新闻学理论中,新闻需要的是客观的报道,新闻记者应当置身于自己所报道的事实之外。
那么,救人惹争议的尴尬,是否意味着新闻记者必须做一些角色牺牲,必须做一个人格分裂者呢?在我看来不是这样。有个可以辅助我们认识的理论,就是有关“公共新闻”的理念。“公共新闻”是20世纪90年代美国新闻界提出的新闻概念,它也被称为“公民新闻”。其特点是:“新闻报道与媒介活动相结合,新闻传播者在报道新闻事实的同时,还以组织者的身份介入到公众事务中,发起公民讨论,组织各种活动,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使公共问题最终得到解决。”可见,在公共新闻中,记者不仅在报道事实,同时也在策划事件。
按此理论分析,可以发现河南商报记者的所为不仅没有越位,而且恰恰是一种“公共新闻”的雏形。一方面,他的行为帮助政治团体解决了社会问题,避免了个人的悲剧和事件的恶化;另一方面,他的举动成为了一个新的新闻事件,能够引起公众的讨论,进而可能形成舆论,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显然,这种旨在帮助公共生活顺利进行的做法,比简单地报道新闻,然后或冷漠或无奈地看待事件的发展更有意义。
也许,有人会质疑记者为何不去救济其它需要救济的人,而单单救济一个待救的杀人嫌疑犯?在我看来,这种质疑实则是一种苛求。客观地说,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选择性的行善并没有任何过错。退一步说,就算以功利的眼光衡量,在这个特定的事件中行善,可以将一个被忽视的社会问题提及到公众议题中,其社会意义也更大一些。因此,在公共新闻的视野下,“记者救人”并未越位。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李劭强(南京 高校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