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通讯员王悦)因各自的女儿同时在丰台花乡租住的一个小区被人杀死,同是来自广东潮州的谢先生夫妇、黄先生夫妇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各索赔15万多元。昨天,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件:两名女孩小区遇害
2005年4月12日18时许,女孩小谢、小黄在物业公司小区内遇害身亡。 后经公安机关查明,是三名外来人员卢艳明、吴长江和李海涛进入小区实施抢劫所致。
原告:物业未尽审查义务
谢先生夫妇、黄先生夫妇诉称,在三凶犯进入门口时,小区门卫没有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外来人员进行核实登记其身份,没有进行必要的盘查,使凶犯腋下夹着凶器大摇大摆地进入小区实施抢劫,物业公司的这种违约行为放任了犯罪分子,为凶犯实施抢劫创造了机会,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他们已按时足额交纳了保安费及其他各种费用。物业公司却没有提供约定的服务,没有全封闭管理,24小时值班巡逻等。两对夫妇认为,如果保安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格盘查每一个进入小区的外来人员,拒绝无明确来访对象及身份不明人员进入,就不会有两原告之女受害身亡的结果产生。为此他们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各157200元。
被告:不同意赔偿请求
法庭上,物业公司则辩称,两女孩的死是犯罪分子行为直接造成的,应由犯罪分子承担赔偿,而原告及其被害之女不是小区的业主,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他们还表示,小区不是安防禁地,不是戒严地带,没有相关的部门指令和授权,无权限制人身自由,无权核实盘查或强制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对此,他们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在法庭的主持下,物业公司只答应各给原告5000元补偿,但因差距过大,没有调解成功。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李文赢物业官司获赔2000元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因对物业管理不满,李文将嘉浩别墅物业公司——北京盟科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两个月的物业费3600多元。昨天,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李文可获赔2000元。李文诉称,2003年,她通过盟科置业有限公司与嘉浩别墅业主孙魏签订租房合约,每月交纳1300美元,其中包括222.76美元物业管理费。搬入后,其虽未与盟科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物业管理合同,但该公司每月直接向其收取222.76美元物业管理费。但她发现自己在租住期间,物业因疏于管理,造成其所租房屋窗户玻璃多次被砸因此起诉要求盟科置业有限公司赔偿两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600多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盟科置业有限公司确实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及服务不到位现象,但其却收取了李文物业费。由此给李文造成损失后应适当赔偿。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