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厦门8月3日电记者蒋升阳报道:厦门市政府日前公布了《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规章明确规定: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它空置场地建不建停车场由业主大会决定,其收益归住宅区全体业主所有,其中收益的70%缴入专项维修资金。 记者今天从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了解到,广大市民对这一规定纷纷叫好,普遍认为该规定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住宅区公共部位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
住宅区公共部位该不该设置停车场?收益该归谁?这些问题在许多城市引发了诸多纠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房地产与物业管理处副处长邱永聪说,住宅区公共部位停车场的经营管理问题占到了所有物业管理投诉的30%以上。过去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规章规定,政府管理部门也很难处理,现在有了具体可操作的规章就好办了。
新公布的《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可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它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第二十六条规定:住宅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住宅区内权属属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其收益归住宅区全体业主所有,其中收益的70%缴入专项维修资金。
“制定上述规章有充分的依据。”《办法》起草者之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魏晓荣说,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他说,这些规章的制定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
不想再看气愤的脸(快评)
沈 寅
小区公共设施收益不少,却常常被物业公司侵占,业主们想讨回属于自己的权益,却往往难以实现。在笔者采访的多起物业纠纷中,最让人难忘的是那一张张委屈又气愤的业主的脸庞。
业主维权难,主要受阻于相关条文规定的模糊和空白,无法具体操作。终于,厦门市政府公布了《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根据我们的了解,这是目前全国第一个把住宅区内停车收益明确划归业主,并完全可对照具体执行的政府规定。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与此相关的条例大多还是草案,正在征集意见或修订。办法的出台将有效制止物业管理单位把原属业主共有的停车场收益据为己有的行为,大量减少此类物业纠纷。
在为厦门市叫好的同时,我们更应关注其他城市那一张张气愤的脸庞。出台具体明确的规章制度,让人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告别物业管理相关问题的法规模糊和真空,是政府应尽的基本义务。希望各地有关部门都能从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加快草案的修订或者意见的征集,尽快出台具体可行的办法,明确小区内公共部分收益的归属,减少纠纷,使老百姓真正安居乐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