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按揭不还贷 保险公司当赔匠
本报讯车主无法还清汽车按揭贷款,银行就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日,渝中区法院开庭后当庭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拖欠贷款和利息共计30万余元。据悉,这是今年该院下判的第一起车贷险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下称江北支行)称,市民甘万良在2002年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红岩货运车。同年9月24日,江北支行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永安保险)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同日,江北支行、永安保险和购车人又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这两份协议约定:如果甘逾期3月不还贷,将由永安保险负责还款。协议签订后,银行向甘放贷39万元。因甘不能按时还款,银行起诉永安保险,索赔本息30余万元。
昨日,永安保险在法庭上辩称,购车协议标明甘所购红岩车单价是60.16万元,而实际上该车市场价只有20至22万元。甘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该车的真实价款,所以甘与永安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应无效。
永安保险还称,江北支行没有对甘的贷款凭证和还贷能力进行实质审查,致使经销商骗取银行贷款。购车人是铜梁农民,经销商却出具了甘月收入1.8万元的收入证明,一个农民可能有这么高收入吗?银行为此应承担审查不严的后果。
对此,江北支行称,他们审查了甘的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购车首付款收据、挂靠单位声明等材料,核查了甘的还贷能力。而永安保险作为保险人,在甘投保过程中未进行询问。现在,甘无法还款,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当庭判决由永安保险负责还贷30万余元。审判长王艺政称,永安保险提出银行审查不严,却没有证据支撑观点,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银行审查不能代替保险公司审查,对于合同约定“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保险公司就免责”的条款,属无效条款。
另外,渝中区人大常委会昨日还组织人大代表对该案法官审判形象、作风、能力、驾驭庭审水平进行评议打分。
审查不严惹的祸
审判长王艺政休庭后表示,今年至今,渝中区法院已受理306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告人都是永安保险,起诉原因都是因为购车人逾期不还按揭贷款。这些案件标的大部分在30万元左右,如果按照平均每件30万元计算,总标的应是9000多万元。他们还了解到,江北区和九龙坡区也有大量类似案件。
王法官称,这类车贷险的操作模式极不规范,甚至还有的假冒姓名贷款,运输公司借用、购买他人身份证贷款。又如:本案就有3个车价,保险公司和购车人抵押合同、购车协议、发票复印件、车管所的车辆信息登记证明都是60万元,而车辆购置发票、征税证明又出现了13万元、12.9万元的价。这些都是审查不严造成的后果。记者罗彬 实习生吴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