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创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所需费用纳入法律援助经费开支
法制网成都8月3日电记者张晓东原先由受法律援助人支付的司法鉴定费将由政府来“埋单”,今后,经济困难的受援人再不会因交不起鉴定费而错失胜诉的机会了。 记者今天从四川省司法厅获悉,《四川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已正式施行。据了解,四川省将办理司法鉴定所需费用纳入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在全国尚属首创。
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因交不起鉴定费而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无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司法行政部门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援助案件涉及事项的鉴定费给予减免。
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主要是以下九种情况: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请求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请求国家赔偿的;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款的;请求公证与公民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事项的;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需法律援助的。
办法还规定,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的资格条件由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司法鉴定援助的决定。对于决定给予司法鉴定援助的,法援机构将其移交同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采取书面形式,遵循就近、便利、公平的原则,从《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四川省)上指派提供援助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司法鉴定援助指派后,与司法鉴定委托人签署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合同中注明是司法鉴定援助案件。承担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的机构,应当在受理司法鉴定案件后24小时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安排司法鉴定人承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司法鉴定援助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组织司法鉴定人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受援人胜诉后,应向鉴定机构补交鉴定费用;受援人败诉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核定和承担鉴定费用。
四川省司法厅厅长刘道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司法鉴定是重要的诉讼收集手段,司法鉴定结论往往对审判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有的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由于付不起鉴定费而错失了胜诉的机会。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自2000年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直要求鉴定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鉴定费,仅2005年四川省鉴定援助案件就达490件。
但是,由于司法鉴定援助缺乏规范的管理,鉴定援助的办理程序不统一,且鉴定援助仅由鉴定机构承担还远远不能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因此,四川省司法厅出台了《四川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对司法鉴定援助申请由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统一审批,明确了司法鉴定援助是政府行为,实施司法鉴定援助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并提出将司法鉴定援助费纳入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范围,由政府埋单,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贫弱群体的经济负担,还可以因鉴定费用得到保障而保证鉴定质量。(责任编辑:徐艳丽) |